國內溝蓋板傷人事件時有發生,而我們看到的更多的是受傷市民不知道被地溝蓋板傷害以后如何索賠,下面我們就先看看國外溝蓋板傷人后是如何索賠的,做個參考。
美國在《聯邦侵權賠償法》中明確規定對于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實踐中,美國法院對于高速公路、一般道路、橋梁、步道等交通設施的缺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美國《聯邦侵權賠償法》第二百六十條及其眾多免責條款看,國家承擔因其供給的設施維護不當、欠缺安全性的損害賠償責任。美國的國家賠償責任制度是以過錯責任為基礎的。
1947年《riben國家賠償法》以成文法形式確立了公共營造物致害的國家賠償責任,該法第二條規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營造物之設置或管理有瑕疵,給他人帶來損害時,國家或公共團體,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riben《國家賠償法》第二條采取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凡是客觀上因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造成了損害,無論設置人、管理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國家或公共團體均應負賠償責任。此種瑕疵,只要在客觀上存在即可,至于發生的原因是人為還是自然力,瑕疵是不是導致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一概不問。瑕疵舉證責任采用瑕疵推定原則,即先行推定公共營造物的設置或管理上的瑕疵存在。
從各國的立法可以看出,關于公共設施致害的賠償責任,各國在歸責原則上有所差異,但大都是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其他責任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也稱無過失責任,是指當公共設施致害時,只要是發生了實際損害,國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問行政機關及公務人員在主觀上是否存有過錯。
我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歸責原則立法時所采用的是違法責任原則,即當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只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才負賠償責任。對此有專家認為,我國的公共設施致害應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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